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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犯罪的二律背反现象剖析——以2007-2013年的数据为实证样本
【 发布时间:2015-10-28 】【字体

未成年女性犯罪的二律背反现象剖析

——以2007-2013年的数据为实证样本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张晴

内容摘要:

未成年保护的理念深入民心,全国各地均出台相关举措提升未成年保护力度,促进了刑事犯罪的大幅下降和法治环境的逐步净化。与此相关,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成年犯罪预防制度的构建逐渐成为前沿课题。然而,在法治化趋于完善的过程中,未成年女性犯罪问题却呈现出二律背反现象,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类型复杂化等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以未成年女性保护的再完善角度为切入点,通过对2007-2013年间所有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案件的实证分析,总结犯罪的原因要素,致力于对未成年刑事犯罪政策的理性重构和预判前瞻,提出预防和矫治的思路,以期推动未成年保护走向全面和平衡,对刑事司法实践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未成年女性 犯罪 二律背反 矫治

“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它。”

——牧野英

一、现实之惑——未成年女性犯罪的二律背反现象

(一)环境背景:法治化进程加快形成体制保障

近年来,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加快,法治环境趋于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大。在刑事政策方面,各地争相出台举措,陆续完善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新举措,促进了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合理、民主和规范化发展。同时也不断营造法治环境的方面,司法界也加大了营造和谐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不仅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更侧重于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工作。就整个社会大背景而言,法治化的进程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群体的重点关注,良好的保障体制也有效的降低了整体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再犯比例,判处非监禁刑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有所增加,呈现出良性发展的局面。

(二)二律背反:未成年女性犯罪持续上升态势

在法治化环境的背景之下,各项保障机制和预防矫治制度逐渐深入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总数和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而与此同时,未成年女性的犯罪率却表现出逆向增长的二律背反现象。

表1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2007年-2012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比例表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未成年女性

犯罪(人)

6

8

7

7

7

12

9

未成年犯罪

总数(人)

100

124

104

84

59

65

46

未成年女性占全部未成年犯罪比例

6.00%

6.45%

6.73%

8.33%

11.86%

18.46%

19.57%

[1]表1是根据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统计得出,横向对比可以看出,虽然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仍占绝对优势,但未成年女性犯罪却显著增加;而纵向对比自2007年以来,未成年犯罪总数和未成年男性犯罪比例逐年下降,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却逐年上升,特别是2013年,未成年女性占所有未成年犯罪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9.57%,接近1/5的比例,整体情况不容乐观。

二、法治化视域下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新特征及成因探究

(一)法治化视域下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新特征

1.未成年女性犯罪呈现男性化特征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相比于未成年男性,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叛逆现象较不明显,易于接受教育,平时表现较为听话乖巧,自制力也较强,即使参与犯罪也大多源于被胁迫的被动犯罪或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动参与或策划犯罪的概率不大。但从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案例来看,已有不少未成年女性或积极协助、或主动模仿,涉足了过去只有男性才参与的违法犯罪。

表2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2007年-2013年未成年女性犯罪类型统计表

犯罪类型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诈骗罪

1

5

 

 

1

 

 

盗窃罪

4

1

3

1

2

4

3

抢劫罪

1

1

2

 

 

4

3

贩卖毒品

 

1

 

2

 

1

1

协助组织卖淫

 

 

2

2

1

 

1

强制猥亵妇女

 

 

 

 

3

 

 

敲诈勒索罪

 

 

 

 

 

1

 

聚众斗殴罪

 

 

 

 

 

1

 

强奸罪

 

 

 

 

 

1

 

赌博罪

 

 

 

2

 

 

 

信用卡诈骗罪

           

1

表2是未成年女性犯罪类型分布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案件类型分布从早期集中于诈骗、盗窃等危害较小的犯罪,到当前涉及暴力、色情、毒品等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布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据统计,未成年女性团伙作案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在76.42%的案件中,未成年女性与其他成年人或未成年男性组成团伙作案,[2]学习和模仿的机会增加,导致作案手段整体呈现出明显的男性化特征。

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少女许某某作案时年仅14岁,但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却采用了刀棍等凶器,行为方式表现出男性化特征。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常常见诸报端屡见不鲜,不仅给案件侦破和审理增加了难度,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更多不稳定因素。

2.未成年女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加大

从调查中发现,未成年女性犯罪除了传统的盗窃、诈骗、抢劫以外,还出现了大量利用“性角色”作案的案件,比如有的案件涉及组织卖淫,有的案件涉及毒品交易,有的案件甚至涉及黑社会组织,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加大。

此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也衍生出了许多新型职业和电子工具,使得未成年女性具备更强的犯罪能力。例如,信息时代和影视网络等影响造就了未成年女性利用信息分析处理的能力提高,使用QQ、微博、微信等通讯工具作为新型犯罪手段。再者,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娱乐行业的繁荣,有的未成年女性融入社会早,在长期的职业环境中提升了沟通协调能力,其凭借工作便利犯罪的不在少数,在团伙内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例如林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在一家娱乐场所担任服务员工作,其利用工作性质的便利提供更衣间等场所安排卖淫女以供嫖客挑选,并使用微信和QQ联系买卖双方。林某某的行为处事如同成年人一样沉稳果断,隐蔽性极强,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从被动犯罪到主动参与的转变,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的重要标志。

(二)四类误差:未成年女性犯罪原因探究

1.心理误差:认知能力和个体需求的矛盾

未成年人缺乏对是非的判断能力,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正处在塑造个人品格和定位自身目标的关键时期,认知能力处在较为薄弱的阶段,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在许多案例中,家庭因素是造成未成年女性犯罪的首要原因,统计数据显示,95%的未成年犯罪是由于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子女,导致其长期只身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缺乏自身准确判断能力。也正是由于父母教育和监管的缺失,未成年人对自身的发展轨道无法准确定位,尤其未成年女性还处于生理转变期,产生强烈的独立性心理倾向,不愿意参与沟通,对自身行为也会盲目的坚信和笃定,造成心理层面的误差,个体独立的需求和认知能力的不足之间存在矛盾。[3]

这种误差产生了严重的不利的影响,未成年女性的思维能力虽已有发展,但囿于年龄的限制和经验的缺乏,使某些接触了社会负面的女性产生片面的、偏激的、固执的不良情绪,一方面希望个人能力有所突显以挣脱束缚,另一方面参照同龄人和社会舆论对物质和名利强烈的索取,进而产生犯罪。

2.现实误差:行为能力和社会防范的漏洞

由于传统理念下未成年男性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预防和司法矫治的力量也主要围绕其展开。而值得关注的是,早期被忽视的未成年女性逐渐从社会防范的漏洞挣脱,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隐忧。

女性自尊心强、承受能力差,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和学校的批评教育通常点到为止,监管的力度不够。即使发生了刑事案件时,舆论报道也会顾及隐私较少进行宣传警示,使得对整个群体的社会防范出现了漏洞。由于社会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绝对比重高的未成年男性身上,未成年女性参与某些犯罪就显得出乎意料。在一起特殊的案例中,某个少女团伙组织并创造了各种外部条件,诱使一男性强奸一少女,案件中未成年女性熟稔的案件策划、整体部署和反侦察能力远远超出了社会预期,这些未成年女性抓住强奸犯主体为男性的法律漏洞,意图转嫁第三人而使自身免于刑事处罚,以达到报复受害者的目的。这种沉稳缜密的行为能力、突破社会防控的反侦察能力甚至远胜于男性,给案件侦破和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观念误差:道德观念和现实需求的落差

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时间在学校接受教育,理应从道德维度上形成正确的思想行为模式,但事实上学校的教育并非万能,毕竟现实社会和象牙塔之间存在着太多迥异之处。当今社会的道德滑坡、金钱至上等不良风气滋生,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巨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如受到不良的环境侵袭,对于物质的追求和攀比会更为明显。有一部分未成年女性渴望像成年女性一样穿着高档服饰、使用高端电子产品、出入高消费场所,有一部分未成年女性希望获得他人的敬仰和信服,树立自身权威。而女性比男性显著的特点是,更容易产生强烈的虚荣心理、嫉妒心理和表现欲望。而随着“被包养”、“傍大款”、“大姐大”等社会现实的日益普遍,不正确的价值取向诱使其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金钱物质或达成一己私欲,一旦正当途径无法满足其欲望,以谋财为主要目的犯罪将会由此产生。

4.标签误差:恶性循环和再社会化难题

未成年女性还处于青春期阶段,某些时候实施的不良行为仅仅是一种叛逆行为或者是跟风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但周围亲密接触的群体会将此类不良行为严重化和标签化,加以斥责和厌弃。未成年女性情感细腻、敏感脆弱、易受伤害,一旦被贴上“坏女孩”、“行为不检”等标签,就会感觉自身受到漠视,自卑感增强,甚至导致心理崩溃而自暴自弃的结局,出现标签误差循导的恶性循环现象。

同时,社会在消除未成年女性罪犯的标签问题上也束手无策。不仅社会受传统观念影响难以接受有犯罪记录的女性,她们自身也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由于缺少关爱和援助,她们孤单挫败和绝望无助的情绪越浓厚,其再次实施重蹈覆辙、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重构未成年女性犯罪矫治体制

(一)双重提速——对未成年女性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

法治化的目的和要求不仅仅在于形式上的丰富,更在于实质上的提速。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有了重大转变,但对于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工作,仍缺乏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司法实践中会影响其行为责任的负担,更在于这一群体的可塑性强,防控的效率高,因此建议从政策层面上应形成关口提前式的预防指向。

所谓的关口前移,即在犯罪萌芽初期就植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根本原则,无论是社会、家庭、学校、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植入教育和监管并重理念。实际运作中,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女性司法保护的投入,除了算投入的成本账,还要算减少罪犯改造和社会稳定的收益账,适当的创设专门的保护机构。比如可以以学校为基础平台,社区法官为力量试点构建少女辅导工作室和心理咨询工作室,引导未成年人刑事工作朝着保护和教育的方向发展,以达到遏制犯罪在初始状态,形成立体化保护的目标体系格局。

(二)现实利益——加大刑事和解的可能

2012年修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特别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中的经济类和轻伤害类案件,刑事和解具有先天的优势,既可以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也有利于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是恢复性司法价值理念的现实演绎,也是解决该类案件不断增长的有效途径。

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主观恶性较小,此时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表现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要同时兼顾犯罪人员的社会回归,使其不至于落入“犯罪→惩罚→再犯罪→再惩罚”的恶性循环之中,给社会管理增加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有必要也有条件进行“先行和解”的尝试。比如,大多数的未成年女性犯罪尚属于轻犯和初犯,如案件性质尚属危害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加大刑事和解的范围,考虑在审前组织多方“先行和解”,力图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实务操作——保护程度的趋同和相异

从某种程度上讲,对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员保护的重要性要大于其他犯罪。女性特有的自尊心强,性格自我等特点,决定了其在犯罪复归后的一段时间内很难再度融入社会,许多未成年女性由于曾经犯罪的污点,在成年之后的学习、就业、择偶等问题上面临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自信缺乏和自我怀疑,留下心理疾病的不在少数。因此在实务层面的操作,也有必要对其加强保护和再造。

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遵循专门的追诉程序、特殊的处理原则和配套的执行措施,以达到最优的改造效果和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一则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应和成年女性的保护趋同,不仅关注其外部环境的优化,更应深入内心答疑解惑,解决思想顾虑。二则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又应与未成年男性相异,除了当前的未成年人圆桌审判、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制度等尝试,可以建议对女性适当的予以倾斜,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女性审判庭、放宽未成年女性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条件的限制,以减轻犯罪人员的心理压力,促其努力改造复归社会。

(四)社会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制度的完善

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大部分在于环境因素,由于其主观极度恶性的较少,因此改变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形成多管齐下的公共援助氛围非常有必要。

刑事矫正政策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充实才能予以完善,毕竟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和谐的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个体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司法部门的裁判不是最终环节,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跟踪回访、教育挽救的工作才是可持续的重点。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安排社区人员、退休法官或是法律工作者等易于接触到此类群体的人员,对帮教对象进行跟踪、监控,全面掌握其思想状况,鼓励并创造有利的生存环境和心理环境,使其具备良好的生存技能,营造迷途未成年罪犯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文化氛围和公共援助机制,避免未成年罪犯重蹈覆辙。

结语

未成年女性犯罪的二律背反现象是司法改革中存在困惑的瓶颈和难题,无论是从政策层面的可持续性改造措施,还是从环境层面的社会正能量辐射,都需要从源头和矫治两个要点营造一个更倾斜于未成年女性的背景,在此环节上的保护将有利于推动刑事工作的开展,最大化落实未成年人的利益,走向社会和谐的捷径。



[1] 二律背反指的是康德在其代表作《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意指对同一个对象或问题所形成的两种理论或学说虽然各自成立但却相互矛盾的现象。

[2] 实践中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案件较少,主要源于未成年女性依赖性强、胆怯心理和体力局限性等因素,依靠团伙作案可以较为周全的实施犯罪过程。

[3] 林路,《当前未成年女性犯罪原因及其矫正》,载《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论文》,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