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人民法庭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情况报告
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后,市中院也制订了《贯彻意见》,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多元化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针对当前社会纠纷解决途径过分依赖于诉讼方式,导致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审判压力过大的现状,法庭积极尝试开展委托调解,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认真参与构建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巫秀美的积极肯定。
一、委托调解工作内容
2005年8月,法庭与开元司法所签订《关于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通联互动机制协议书》和《工作方案》,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一是在开元司法所设立法庭巡回办案点,方便当事人;二是法庭建立“庭前调解方式选择告知制度”,法庭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三是确立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和条件;四是定期召开法官和调解员的联席会议,发现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提高调解的质量;五是给予选择人民调解的案件在诉讼费上优惠,降低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成本,以经济手段将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六是规定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对不能调解的退回法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保证工作效率。同时还规定了工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
二、委托调解的工作成效
自2005年7月至今年第一季度,滨海法庭委托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调解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撤诉121件,无一反悔或重新起诉。其中2006年,滨海法庭移送开元司法所调解及人民调解员驻地参与调解的案件共73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均以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激活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纠纷解决机制中,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赡养以及邻里纠纷,占了法庭相当比例的案件。这些案件事不大,但稍有不慎则可能激化矛盾,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人民调解组织根植于社区,对社区的社情民意、邻里关系、风俗人情掌握详细,故调解工作切入点准确,相较于法官有优势,所以由调解员调解效果较好。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中,调解员针对双方均系聋哑人的特点,调动双方亲属进行亲情规劝,同时利用手机短信沟通,与当事人谈心,促成了当事人和好。案件调解后,调解员又主动回访,作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彻底化解在基层。在一起相邻关系案件中,楼上住户卫生间漏水,楼下不胜其扰,双方纠纷持续2年多,后楼下住户起诉。委托调解后,调解员利用下班时间,召集双方和小区物业公司分析利害关系,说服楼上的住户撬开卫生间地板查找漏水原因,发现是楼上住户卫生间的问题。经过调解员细致入微、充满人情味的工作,物业公司表示负责维修,一起纠纷2年多的矛盾就这样化解了。二是一方面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另一方面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影响,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法庭在并区后三年来共受理2251件,结案2110件,却只有一个合议庭(其中一名法官请假半年),办案压力可想而知,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突出。而人民调解工作已有社区调解、司法所调解的调解工作网络,司法所在2005年成立后也愿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多开展一些工作,委托调解提供了互利双赢的平台。实践证明,通过委托调解,落实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庭的工作压力,也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影响。有事先找调委会已成了辖区居民群众的共识。三是提高了人民调解的业务水平,拓宽了人民调解领域。法庭有针对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业务指导,让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诉前调解,充分参与诉讼调解,做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庭审调解有机结合。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实践,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庭的指导下,业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调解的案件类型也由原来简单的离婚、借贷纠纷拓宽到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复杂类型案件,其中案情较复杂、调处难度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占委托调解案件的23.81%。2006年,在审理原告刘吉祥与被告厦门市科兴美医院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因案件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及保守商业秘密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人民调解员通过旁听庭审、庭后听取审判员就法律知识的解释,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深入认识后,参加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耐心的劝导下,在清晰的思维中,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友好地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最终使得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三、委托调解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有些街道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单有法院一方作出努力不能产生互动的效果;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有的社区没有专职的调解员,有的社区调解员有大量的社区其他工作,时间、精力花在调解工作上较少;有的社区调解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无力调解,导致案件成讼;
3、司法局未将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列入工作考核内容,社区调解员无补贴。
4、调解成本过高。如北京的朝阳法院,调解结案,每件诉讼费按50元收取。法院降低了诉讼费成本,当事人就更愿意选择调解。这一作法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