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编辑朋友来函邀请我写一个有关于"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文章。想了想,终于婉言谢绝了。这场引起多方面关注的讨论,是缘于某个地方法规,且听说有许多城市将其视为整治交通秩序的法宝而有意引进。我无心参加讨论,是因为我从一开始就怀着一种淡淡的悲哀,为某种法律价值取向在中国竟有如此市场而感到担忧。
想到两件事。一是在西方某个国家,在一条没有红绿灯的路上,一辆车突然停了下来,后面的车也只好跟着停下。交通警察很快赶到,发现了造成交通堵塞的原因:原来,公路上,一只野鸭妈妈正带着她的孩子们悠哉游哉地横穿公路,似乎毫无意识到她们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并且引起一场小小的交通堵塞。十分钟后,车流动了,警报解除。
这堵车的人中,有急着赴约会的情人,有急着赶往谈判场的商业巨子,问明堵车原因之后,有人抽空读起了报纸或给情人打电话,却没有人抱怨或诅咒。
第二件发生在我国,某沿海大城市。这个日新月异发展的大都市在建起封闭式的高速公路后,管理者苦于始终有行人为图方便翻过铁丝横穿高速公路。有一次,一个横穿的行人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了个正着,身体被高高地抛起,整个过程正好被监控摄像装置录了下来。于是,当地电视台以慢镜头反复播出受害者身体飞向空中并慢慢落下的录相带,并以旁白告诫观众,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人是不赔。
听说播出后效果极佳,打那以后,那条高速公路上就再也没有发生过行人横穿的事件了。
在不同的时间看到两个故事,感慨万分。突然明白,中国法治与外国最大的距离,并不是立法数量的多少和执法部门的强硬与否,而在乎人心,关键在于国民心中法律理念的多少。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对于法律的遵守仅仅是因为害怕惩罚,而不是发自内心的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敬畏。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将如沙雕成的房子,也许宏伟却如泥足巨人,经不起海潮一冲的。
1999年在武汉大学参加一个犯罪学方面的国际研讨会,和一位日本的学者交流。我认为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把枪支管好,而他却表示反对。他说,瑞士居民私人拥有枪支的比例高于美国,可犯罪率却很低。可见,犯罪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犯罪分子是否容易得到枪,而在于他本来是否本来就想犯罪。
听了他的话,我愣了许久,如同一个在学海中跋涉许久的人,突然发现自己原本以为是正确的思维方式是那么的单线、偏执与固步自封。于是,脑中闪现这样一句话:"有罪的并不是武器,而是人。"
法律的精神内核并不仅仅是警察、监狱和法庭,而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成文法并不发达,司法系统也很简单,县太爷们身兼数职也仍游刃有余。那是因为,在法律这一最后的公力救济措施之前,还有道德、乡村自治力量等多种规范力量,更关键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东方文化所打造的人们内心价值观和行为指南,才是最关键最有约束力的自然法则。
法治建设,关键不在于法律,而在于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