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运涛、嘉泰利(厦门)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孙运涛对本院作出的(2024)闽0203民初2179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