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汇报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院在市中院、区人大和区司法局的关心支持下,严格执行上述制度,积极构建报名选任、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履职保障“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专业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程序公开化和社会影响大众化“四化”建设为目标,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四位一体”管理机制
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组织干警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和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审判公开、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开展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强化报名选任机制,严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关。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我院认真做好四项工作。1、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我院专门研究制定了《思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任办公室,切实加强对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与区司法局沟通。区人大领导专门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展情况到我院调研指导。2、深入调研,确定名额。认真开展选任前的调查研究,根据本院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的人口数量,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50名(与法院法官的比例为50:94)。市中院确定我院首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30名(含中院10名)。3、广泛宣传,公开报名。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在《厦门日报》等媒体上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市民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了解和参与热情,营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浓厚氛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后,我院共收到报名表462份,其中公民本人申请报名的334人,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报名的128人,报名人数占全市报名总人数的57%。4、问卷座谈,拟定人选。我院向462位报名者发出问卷调查表,了解每位报名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熟悉程度、参选想法等14个问题。结合报名人员申请表或推荐表记载信息情况,依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初步拟定80名候选人。召开三场座谈会,由每位候选人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优势、如何履职等。市中院领导非常重视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专门参加了见面座谈会。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及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审判涉及专业知识的特点,确定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为主、配置部分行业专家,以在职人员为主,辅以少数离退休人员,以企事业人员为主,吸收机关、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等三项选任原则,初步拟定了30名人民陪审员。在这30名人民陪审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26名,占86.7%(其中博士3名,硕士5名)。医疗、建筑、金融、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专家陪审员10名,女性13名,还有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士,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群众基础。同时,从报名审查合格人员中另选30名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备选库,以备今后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素质。我院会同区司法局到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审查考核,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报市中院和区人大审核。
组织3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2场次庭审观摩,让人民陪审员进一步了解庭审程序和技巧,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和水平。并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市中院岗前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30名人民陪审员全部通过市中院的统一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为增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3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全市人民陪审员履职宣誓仪式,并在宣誓书上签名。4月22日,王芳等30人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并于5月1日正式上岗。
三是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做到以制度管人,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我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在具体管理中主要采取了“日常分类管理,年终综合考核”的管理模式,即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工作;立案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排(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审判业务庭进行协调等;相关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指导、协助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等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活动通过工作情况记录表、工作情况监督表,实行一案一表记载。2005年,30名人民陪审员年终综合考核均称职。人民陪审员蔡添寿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优秀人民陪审员。我院也评为全省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台先进单位。
四是强化履职保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工作中,我院着重做好三个保障:1、程序保障。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责。我院通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在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起诉状(书)时,同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权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审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人民陪审员名册库中随机摇号确定名单。确定名单的当日,立案法官即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并发出《参加庭审通知书》,把案件号、开庭时间、类型、承办法官等案件基本情况,告知被选中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阶段,人民陪审员按照法定职责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主要活动集中在参与开庭审理和合议环节。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2、经费保障。我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补贴暂行办法》,及时向区政府申报陪审员业务经费, 2005年5月至12月,为人民陪审员发放办案补助共计35632元。2006年区财政也批准了人民陪审员办案补助经费预算,使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保障落到实处。3、工作保障。我院还为人民陪审员购置常用法律书籍,订阅《人民法院报》,订做了工作牌、签名章,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四化”建设
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我院30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 459件。其中,刑事案件398 件,占同期我院审理刑事案件总数的 43.02%;民商事案件 55件,占同期我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78%;行政案件5件,占同期我院审理行政案件总数的3.91%。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为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均为经询问被告人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审。人民陪审员个人参与审理案件数最多的33 件,最少的9 件。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法院司法审判“四化”建设。
一是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30名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专长、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作用,在一些具体专业性问题上发挥了独到的作用,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如来自教育系统的黄鹭达、林东云、王亚玲3位陪审员,在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注重结合自身专业和工作阅历,寓教于审,善于在庭中、庭后做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工作,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人民陪审员张志明来自医疗行业,在参与审理原告李荣诉被告厦门市妇幼保健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其对被告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能否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发表了独到而专业的意见,弥补了主审法官在医疗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为主审法官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合理判决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二是增强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带着社会和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对司法民主的期望,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审视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裁判案件,无形中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在客观上也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监督,有利于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促进司法公正公开。许多陪审员工作尽心尽职,一丝不苟,庭前认真阅卷,庭审中积极参与,合议时独立发表意见。不少法官都深刻地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的严谨、细致和认真,从而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三是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到参与案件审理都受到社会的关注。2005年5月8日,厦门中院朱珍钮院长、思明区人大王昆仑主任到我院旁听了第一个由人民陪审员张和辉参加审理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报道。陪审员王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法官的公正审理和断案水平给她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从她参与的这些案件的审判情况看,她可以负责任地说,审判没什么暗箱操作,没有为了个人利益而故意枉法的,判决是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判,亲历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
四是促进了司法影响的大众化。通过参与审判工作,许多陪审员在平等中用朴实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在交流中开展调解、释法和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与法官庄严肃穆、法言法语的释法形成互补,起到独特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每一个案件审理,都是一次法律的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许多来自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在对自己单位和周围群众谈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感受和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评价时,实质上是法治意识潜移默化地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司法的社会影响力也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在不断扩大。
三、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
(一)存在问题和困难
1、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仅实施一年,相关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回避、监督、保障和考评机制都需进一步完善。
2、参审时间无法保证。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单位。许多人民陪审员反映,因参审案件需要多次到法院阅卷、庭审、合议,压力比较大,影响本职工作,希望陪审的案件少一些。有的人民陪审员被随机确认参审后因与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上有冲突,而多次请假,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工作。
3、参审能力有待提高。因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且审判实践经验不足,有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附和法官意见的现象仍有存在,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4、履职保障不够到位。有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次数时间较多,所在单位在时间上无法保障。此外,由于受办公场所的限制,我院目前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阅卷室、休息室,陪审员工作不方便。
(二)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对策
1、完善制度。一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程序,对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进一步细化。二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三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
2、强化保障。一要强化内部保障。为人民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等书报,拓宽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业务渠道;增设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为人民陪审员阅卷提供场所;二要强化外部保障。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对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参加审判时间保障的,由法院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3、增加名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和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已根据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50名,并已任命了30名。经过一年的实践,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本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大,人民陪审员普遍反映工作压力比较大,难于确保按法院排期参加审判活动。因此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再增加任命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减轻现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压力,保障法院审判效率,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一年多来,我院30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力地推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推动我院各项工作上新台阶。
二OO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