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行职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和参加业务培训等职务活动的误工、误餐、交通补贴事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经依法选任的思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误工补贴:按实际参加陪审的工作日天数,以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水平标准给予补贴。
2、误餐补贴:在正常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1小时以上(含1小时)发给误餐补贴5元。
3、交通费补贴:本市岛内交通费每天补贴5元,本市岛外每天补贴10元。
三、人民陪审员因办案需要出差外地的补贴标准:
1、旅差费:可凭票据报销(不含出租小汽车)。
2、公杂费:(含市内交通、通讯费等,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实行包干标准,即省外地 区每天补贴30元,省内地区每天补贴20元,自备车辆出差的公杂费按50%报销。
3、住宿费限额标准:有职级(职称)的按职务(职称)标准限额执行,无职级(职称)的按科员标准限额执行。
4、出差伙食补贴:按厦财文(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的发放:实行一案一补原则。每个案件办结后,由业务庭内勤人员统计汇总误工天数、误餐次数,填写《人民法院陪审员误工补贴表》,附裁文书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出差旅差费及公杂费、伙食补贴在返程时报销。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本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误工补贴按陪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
六、误工补贴表应由领款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七、本暂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并由思明区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